各方期盼圆满解决
在苦苦等待两年后,权益人文建华没有等来期盼的结果,却是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建局的上诉案开庭。
11月1日,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芒市住建局)因不服此前芒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宏州中院的案件再次在云南省第三监狱开庭而备受关注。
68套房屋莫名易主
事情还要从芒市一个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说起。2012年7月15日,云南红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红胜欣公司)与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禾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芒市水域轩园住宅小区的建设。
在红胜欣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程之后,因禾立公司无力支付工程尾款,于是将小区68套商住房备案到了公司负责人之一文建华名下。2013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次月到芒市房管部门备案登记。
根据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备案登记信息显示,68套房屋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和19日登记在了文建华名下。2014年8月,红胜欣公司到房管部门查询后发现:68套房屋的备案登记,竟已于2013年8月30日被注销。
一审住建局败诉
在多次请求房管部门恢复备案登记无果后,2017年初,红胜欣公司和文建华将芒市住建局告上法庭,开发商禾立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参与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方撤销68套房屋备案登记的行为违法。
2017年4月,时因第三人禾立公司法人、总经理黄某正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芒市法院移师安宁云南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芒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芒市住建局注销原有的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这势必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巨大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登记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但作为行政机关应考虑到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慎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仅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一方撤案申请办理撤销登记备案,事后也未告知原告人,被告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属行为不当,应确认违法。且被告在登记备案表上注明合同为一式两份,并已收回两份备案合同,但本案原告文建华持有的备案合同至今仍由原告持有,并未收回。
由此,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在原告文建华名下的68套房的登记备案行政行为违法。
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芒市住建局上诉到德宏州中院。11月1日,此案在云南省第三监狱二审开庭。
芒市住建局在一、二审过程中坚持的观点是:没有法规要求房屋的备案登记或撤销备案登记必须买卖双方都要到场。此外,备案登记仅作为房管部门了解商品房销售情况的一种行政手段,它并不是房屋登记或者行政许可,房管部门对此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
芒市住建局在上诉补充意见中还认为,撤销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文建华,与红胜欣公司没有关系,该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一审法院错将红胜欣公司列为一审原告,程序上严重违法,应裁定发回重审。
对此,红胜欣公司和文建华认为,文建华是红胜欣公司的员工,而工程的建设主体也是红胜欣公司,当初将68套房屋登记在文建华的名下,也是因为文建华长期在芒市的工地上,登记在其名下是为了保障红胜欣公司在本项目的工程款权益,即能够保证项目工程款得到支付,他们认为红胜欣公司是适格的原告人。
据了解,由于禾立公司在上述提到的水域轩园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一房多卖和存在诈骗行为,目前,在公司法人黄某已被判刑。庭审中黄某也承认,当时是公司与芒市住建局沟通后才撤销了这68套房屋的备案。
业内人士认为,正如一审判决所说,虽然法规未予明确规定,但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在作出任何一项行政行为的时候,都应考虑当事各方利益是否会有损害发生而谨慎为之。“一直以来,多地发生了多起一房多卖现象而引发数起纠纷,就是因为这些地方的行政职能部门把关不严所致,这个现象值得反思和警惕。”省政协委员、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文曙如是认为。
文建华和红胜欣公司表示,无论等待多长,他们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也期待着二审的公正判决,能让他们身后数百名建筑工人和供货商看到维权的希望。(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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