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仅12天的68套房屋,在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莫名撤销备案登记,事主一年后得知此事,但此时68套房屋早已登记为68位不同的业主。当事人文建华于是将芒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擅自撤销68套商品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直以来,围绕该楼盘的纠纷不断
此案于今年4月16日在昆明安宁市省第三监狱审理时,“芒市住建局成被告”备受关注。如今,面对法院确认的住建局撤销68套房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芒市住建局又将如何面对?
68套房屋被撤销的前前后后
2012年7月15日,云南红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红胜欣公司”)与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禾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红胜欣公司负责芒市水域轩园住宅小区的建设。2013年7月,因禾立公司拖欠红胜欣公司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将禾立公司开发建设的水域轩园小区的68套房(建筑面积8000多平米)备案在红胜欣公司员工文建华名下。禾立公司与文建华签订了68套商品房购销合同,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芒市住建局”)对上述68套房进行了登记备案。
2013年8月30日,禾立公司法人代表黄超强通过伪造文建华签字的撤案申请,到芒市住建局对68套商品房办理了撤销,但芒市住建局未及时将撤销备案告知文建华。直到2014年11月,黄超强因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消息传来,文建华到芒市住建局查询68套房屋的备案登记情况时,才得知这68套商品房的备案早已被撤销,于是才有了这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住建局到底错在哪里
对此,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令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屋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其目的是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芒市住建局注销原有的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这势必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注销房屋的备案登记行为无论从行为主体、职权要素和内容等方面看,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实际影响。法院还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登记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但作为行政机关应考虑到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慎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撤销登记备案,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申请,但被告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时,仅依据第三人出具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办理撤销登记备案,且被告在商品房买买合同登记备案表上注明合同为一式两份,并以收回两份备案合同,但本案原告文建华持有的备案合同至今仍由原告持有,并未收回。
“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仅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一方撤案申请办理撤销登记备案,事后也未告知原告人,被告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属行为不当,应确认违法。”芒市人民法院于是作出判决,确认被芒市住建局撤销备案在原告文建华名下的68套房的登记备案行政行为违法。
赢了官司为何却拿不回房子
虽然一审算是胜诉了,但文建华和红胜欣公司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法院在确认芒市住建局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认为,鉴于68套房已销售给他人,并已按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故不宜承销,因此对文建华的撤销被告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请未予支持。
对此不服判决的芒市住建局已经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赢了一审判决的文建华和红胜欣公司表示,当初状告住建局的目的,就是要拿回68套房,减少公司损失,但现在来看,虽然法院已作出上述判决,但68套房还是不能回到手上,也就意味着他们的损失尚不能挽回。
“但无论如何,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还企业和个人一个公道,因此,我们讲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在积极应对芒市住建局上诉的同时,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尽力挽回损失。”红胜欣公司方面如是表示。(作者: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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